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高碑店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农业农村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1号)、《商务部等9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419号)、《河北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3]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碑店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高碑店市县域商业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按照资金支持方向进一步细化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拟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对所支持项目进行审核、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验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从资金、项目安排上,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资金重复投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高碑店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方案》要求,发挥我市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市场主体优势,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分工合理、布局完善的“提升型”县域商业体系。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标准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建设以及净菜加工集配中心建设等项目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建以及人员经费、物业维护等日常性开支。 第七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审核、监督、检查。承办企业凭发票申请相关资金,经由市商务局牵头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八条 享受上述专项资金政策的企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法人。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认定或备案。 (三)积极协助配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工作,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投资进度和建设进度表及有关财务报表,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督查。 (四)专项资金申请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主体按要求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到市商务局,并对上报材料和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商务局负责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确定支持重点,制定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每个乡镇商贸中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每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净菜加工集配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补助标准在上级专款限额内落实,市财政不再另行出资。 第十条 市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相关申请材料和项目完成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验收等工作,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收报告以及结算报告。依据相应的验收报告,针对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资金申请。 第五章 资金审核与拨付第十一条 通过专家评审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商务局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按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账核算,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依法追回已取得的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骗取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以及其他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碑店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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