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公开指南 2019年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高碑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址:高碑店市世纪西路67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2-6396607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组织机构、领导简介和主要职责。 2.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3.执法动态类信息。 4.执法流程公示。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高碑店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aobeidian.gov.cn/)公开政府信息。 2.其他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高碑店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高碑店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高碑店市政务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处举报。 举报电话:639111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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