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各项目承办企业: 在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过程中,高碑店市纳入支持的项目将通过建设、采购等方式形成固定资产。为加强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确保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要求,现就做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定义 本通知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在高碑店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列入支持的项目,并且是享受中央财政资金奖补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市商务局要指导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做好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工作,明确管护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以接收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形成资产清单。 2.市商务局要指导督促项目责任主体每年进行1次固定资产盘点对账,做到账实一致,并记录在案,形成固定资产管理保护档案材料。 3.各项目责任主体不得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项目实施有效期内,商务主管部门抽查核验时,如有发现项目责任主体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视同恶意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固定资产损毁,应在固定资产损毁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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