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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局2025年1月7日拟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 (阳光医院)
发布时间:2025-01-07     信息发布人:行政审批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7日---2025年1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312—2918115(市民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高碑店市市民服务中心

    编:074000

 

序号

项目名称(报告全本)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受理日期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高碑店阳光医院扩建项目

高碑店市

高碑店阳光医院

河北嘉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月6日

新增设备:1套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1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1台心电图机、1台数字脑地形图仪;扩建床位80张,扩建完成后全院达99张床位,设计门诊接待量达到1万人次/年(27人次/日)。

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恶臭气体。

本项目污水处理站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项目污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恶臭气体,污染物主要为硫化氢、氨、臭气浓度,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在地下且池体密闭,并在污水处理站周围定期喷洒植物除臭剂,在污水处理站地上部分及医院院内加强绿化等措施,可有效去除恶臭,污水处理站周边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污水中有机物的厌氧降解会产生甲烷,污水处理站周边甲烷排放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病床废水(含洗衣房废水)、医务人员及行政后勤人员生活污水、检验废水、门诊废水。扩建项目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院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为“格栅+消毒+调节池+厌氧+缺氧+好氧+接触消毒”,最终进入高碑店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预处理标准,同时满足高碑店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站泵房噪声等,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隔声罩等措施降噪后,运营期医院东、南、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医院西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北侧运输队小区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医疗过程中的废弃物(医疗废物除外)、医疗废物、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全院医疗过程中的废弃物(医疗废物除外)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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