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查验,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见附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确权办公室提交异议书面材料及其证明材料。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及其证明材料送达地址:高碑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02室
附表:高碑店市梁家营镇大商家营村应登记宅基地信息统计表(第一批次)
高碑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