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1024)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高碑店市新昌北大街东侧市民服务中心四楼不动产登记交易厅(燕赵公园东门对面)。
联系方式:0312-7939112
权利人
(被继承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房产证号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张绍影
土地及房屋
高碑店市107国道西侧燕赵熙府5-3-1402室
高碑店市房权证107国道字第9863801号
张春霞
公告单位:高碑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