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详见附表 | 每平方米·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城〔2015〕43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城市规划区内 | 单位、个人 | 直接征收: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根据冀财非税【2020】13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执行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等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
高碑店 税务局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详见附表 | 每月·户/每月·人/每月/每月·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冀税发〔2021〕59号 ,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保价经费函〔2013〕1号,保价经费〔2011〕26号,高发改复字(2024)95号 | 高碑店市城区 | 根据冀税发〔2021〕59号,自2021年7月1日起由税务代收:执法局核定缴纳金额后,缴款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或税务大厅缴纳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